湖北成人高考

2019年湖北工程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管理办法

湖北成考网2019-04-01 10:14:38
摘要: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士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湖北省学位委 ...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士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试行)》、《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我校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所属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包含成人高等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两种形式,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进行。教务处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常设工作机构,成人(职业)教育学院负责对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评定初审工作。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应届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校可授予相应学科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二)能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按时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考核全部合格,取得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成绩(学分),达到毕业要求;

(五)学位外语、学业课程、学位课程等成绩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的相关要求。

1.参加湖北省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含第二外语),或非英语专业本科生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或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四级(PETS-4)成绩合格;英语、日语专业本科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在籍学习期间参加专业英语四级、专业日语一级考试且成绩合格。外语成绩有效期为学生在籍学习期间;

2.成人高等教育(函授、业余)学生在学期间公共课、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程平均成绩应在75分以上,参加规定的三门学位课程(一门专业基础课、两门专业课)考试,平均成绩达75分以上;

3.自学考试学生三门学位课(一门专业基础课、两门专业课)考试成绩平均达到70分,其中单科成绩在65分以上。

第五条 学位外语、学位课程考试要求:

(一)学位外语考试由省学位办统一组织,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4月中下旬。外语专业本科生考第二外国语;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生学位课程考试时间、科目及方式,依据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规定进行;

(三)成人教育高等教育(函授、业余)本科生学位课程考试时间、科目、方式,由成人(职业)教育学院与校学位办按照专业培养计划和课程设置协商确定;

(四)申请学士学位课程考试者,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考试费。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到法律惩处者;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三)未按时获得毕业证书者;

(四)学位外语、学业课程、学位课程等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者;

(五)由于其它原因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七条 对于第六条之第(二)款,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在校期间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学生,原则上不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但处分期满一年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一)受到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明显的悔过表现、表现良好、且之后再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经本人书面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办公室认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二)受到处分的学生,毕业当年考取研究生。经本人书面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 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程序:

(一)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各教学学院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报成人(职业)教育学院;

(三)成人(职业)教育学院初审,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审;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六)学校授予学士学位,颁发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七)报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学校一般在每年7月前后开展学士学位评定及授予工作,学士学位原则上不予补授。符合本规定基本条件和要求的毕业生(包括:当年1月、7月的成人高等教育(函授、业余)毕业生及上年度12月、当年6月的自学考试毕业生),应于当年4月30日前,提出申请,并填写《湖北工程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申请表》。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是否授予学生学士学位具有终审权,对已授予学士学位者,如发现有舞弊和弄虚作假等违反本规定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属实后予以撤消,并报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对本人学位授予有异议者,可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批后的七天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核后确认申诉理由成立,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签署意见,可授予申诉人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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